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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衡自由主义与国际投资仲裁改革的中国立场分析

         

摘要

国际投资法体系经历了从外部均衡到内部均衡的演化历程,均衡自由主义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是投资者权利和东道国监管权的最佳平衡点可能因国、因时、因人而变。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以商事仲裁为本,公法控制机制缺位,总体上对资本输出、治理水平较高、法律队伍发达的国家有利。中国是一个治理水平相对较高、法律队伍不够发达的资本输出国,并且是投资双向流动大国、具有高风险投资结构、处于高风险投资时期,应坚持均衡自由主义进路,维护并完善ISDS机制,推动其朝着有利于中国利益与国际公益的方向演进。中国应考虑在投资者诉权、仲裁员任命权、仲裁裁决执行等方面坚持传统ISDS机制,并以多边程序改革为契机,完善ISDS机制的公法化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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