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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应用的监管路径

     

摘要

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泛化的背景下,公共场所实时、远程的人脸识别技术针对为数众多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需要明确其适配的合法合规情形,另外,数据隐私、歧视、偏见和系统安全性等问题亦是监管重点。公共空间匿名性理论无法证成公共场所人脸识别应用的正当性,应当在肯定人脸信息自决权的基础上,结合情景脉络完整性理论,探索人脸信息保护机制,这需要平衡公共安全、数字经济发展和隐私权保护等多重价值。具体监管模式包括以行政监管主体身份介入的刚性模式、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刚性模式、以行政指导为手段介入的柔性模式,监管重点包括对“告知—知情—同意”规则、最小必要原则的遵从及人脸信息的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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