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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认定

             

摘要

我国新《反垄断法》第19条规定了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旨在规制那些兼具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的混合型垄断协议。鉴于新《反垄断法》并未沿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第8条轴辐协议的概念,而是创设了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的新概念,因此,在适用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之前,首先应当明确二者的关系。由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为混合型垄断协议,亦应当明确其与横向协议、纵向协议的关系,防止在认定时出现混同。种种迹象表明,组织帮助型垄断协议认定的逻辑起点仍旧是对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的认定。此外,仍须遵照权责相一致原则将组织型与帮助型垄断协议予以区分,使组织者与帮助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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