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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评述

         

摘要

2013年4月4日施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3条对于特殊盗窃类型进行了解释。结合立法目的和盗窃罪特点,其中“多次盗窃”的规定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且与多次抢劫区别,一次的认定可坚持同时同地原则“入户盗窃”“户”范围可以参照“入户抢劫”进行规定,集体宿舍和宾馆的客房一定条件下也可成为户;“扒窃”的场所和对象应该进行细分界定I“携带凶器盗窃”应该具体认定携带与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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