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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犯罪中的职业资格限制体系评析

             

摘要

cqvip:从业禁止、禁止令、前科制度虽然针对性侵未成年犯罪建立了犯罪人职业资格限制体系,但该体系存在制度不配套、衔接度不高、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无法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重犯。为实现全面预防,部分地区规定,性侵不仅仅指因实施《刑法》规定的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等违法行为也被行政处罚;有的地区更是把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确认存在却未起诉的带有性侵嫌疑的违法犯罪事实也囊括进了"性侵"范畴;并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进行入职查询等。这些司法实践弥补了职业资格限制体系的缺陷,但也存在侵犯公民劳动权、架空职业资格限制体系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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