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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的网络直播打赏行为

         

摘要

直播打赏因其无偿性、自愿性等特点更类似于赠与合同.未成年人打赏的效力除考虑特殊的网络环境和个人智识之外,仍应遵循传统合同关于缔约能力的规定.规制未成年人恣意打赏,可以设置打赏冷静期,推行在线实名制,直播平台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监管和支出管控也同样重要.直播平台作为视频直播的调度者、组织者,因其在直播打赏中的主导地位和利益捆绑,应作为打赏合同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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