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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驱动型并购的事先申报制度研究

         

摘要

大数据的价值创造力已经得到共识,这种共识促使大数据垄断者将并购数据密集型企业作为一种主要战略手段。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并购达到一定规模应该事先向反垄断执法部门提出申报,以降低集中行为带来的竞争损害效果。但被兼并的企业由于大多是数据密集型初创企业,还未产生营业额或产生的营业额较低,未达到并购事先申报的要求,从而成为反垄断事先控制的漏网之鱼。从目前并购案可以看出,大数据驱动型并购已呈现出新的特征,对不同事先申报制度,尤其是对以营业额为标准的事先申报制度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对此,德国已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应对挑战。我国也应积极应对,将营业额标准改为营业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标准,并将并购无营业额企业的行为纳入经营者集中规制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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