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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惩罚性债权的法律定位与规则建构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较为笼统,并未就惩罚性债权的清偿进行明确规制。关于惩罚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定位及清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的规定存在法理缺陷,《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虽然就此做出了原则性规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适用障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修订为契机,应当明确惩罚性债权的范围及其在破产程序中清偿顺位的劣后性。当惩罚性债权在内容上同时包含了填补损害与具有惩罚性质的部分时,应当对其进行剥离。惩罚性债权的内部清偿顺位应当依次为民事、行政、刑事。当困境企业经过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而得以存续时,惩罚性债权人不得再就其债权要求继续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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