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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自然人死亡的二元立法--冲突及其解决

         

摘要

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我国民法规定了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但二者毕竟有别,不能等量齐观.制度的设计必须从这一现实出发,否则,所制定的法律在理论上陷入自相矛盾,在实践中无法操作.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却忽略了这一点,因此有必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5、36、37条,消除其中的弊端,协调法律之间的冲突,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充分体现民法的公平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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