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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物保护法》存在的问题及其补救措施

             

摘要

2007年末颁布的新文物保护法较此前几部文物保护法,在立法原则和文物保护上有进步和发展,但也存在着诸如文物标准的界定,不同文物保护部门问的职能重叠、文物归属与权责、文物犯罪的认定与惩罚标准、流通与商品开发过程中判断合法与否标准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形成是由立法规划、立法观念、法理学推定、文物保护机构长期以来的弱势地位等原因决定的.只有采取科学规划立法、更新立法观念、清理不合理法规、规范市场监管、做好法律宣传等措施,才能实现对文物的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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