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的认定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的认定

         

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的认定主要是运用“形式与实质”的二元标准来判断。通过对直接与间接融资进行区分,查找前置法来对“非法”进行认定;采用“质量区别说”厘清行政法和刑法的关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法益从“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异化为“公众资金安全”的嬗变;在司法认定时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限缩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政不法的认定不以行政前置程序为前提,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进行一次性认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