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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奥林匹克标志合理使用标准的立法比较及经验启示

         

摘要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只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标的内容,却未规定非奥标权利人基于非商业目的合理使用奥标的标准,这势必会造成奥标保护和非奥标权利人需求之间的矛盾。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与既往相比奥标的推广力度更大,途径更加多元,因此明确非奥标权利人能够在多大范围内自由使用奥标十分重要。通过考察美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历届奥运举办国关于奥标保护的相关立法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对奥标严格保护的同时也允许非奥标权利人在合理范围自由使用奥标并为之设定了具体标准。借鉴域外立法成功经验,我国应将《奥林匹克宪章》最新规定转化为国内法,灵活运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明确划定奥标合理使用的类型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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