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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形结构基础上之双三角结构: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之再认识

         

摘要

我国当前刑事诉讼结构是以线形结构为基础,并由庭审前阶段以检察裁判权为中心的前三角结构以及庭审阶段以法院审判权为中心的后三角结构所构成,这种结构存在一些弊端.改革的思路应当是,变线形结构为基础为庭审阶段三角结构为基础,确立庭审中心论并继续加强审判职能作用,同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辩双方诉讼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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