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身份关系前提下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判定

身份关系前提下知识产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判定

     

摘要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婚姻诉讼中知识产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必须充分关切“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与“知识产权之非物质性存在信息的特殊性”之“双重特殊性”。知识产权之信息形成、增值等时间经过中有任一时段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重合,或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任一方对知识产权的信息形成有任一形式的投入,即可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彻底、完满解决纷争,知识产权之财产分割必须在离婚诉讼中进行,且以一次性分割为妥适。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