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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说视角下法人核心标准的辨正——兼论合伙的法律性质

     

摘要

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基本条件。传统民法学界更是将"独立责任"甚至是"有限责任"作为衡量法人的核心标准,并据此否定合伙等"其他组织"的法人资格,呈现出三元民事主体的格局。独立责任是所有民事主体的共有属性,并非法人所专有;有限责任仅是责任形式的一种,亦不能成为辨别法人与否的标准,否则将出现逻辑混乱。本文通过对民事主体的基本内涵和"法人"的本质属性的探讨,对法人的核心标准予以辨证,法人最为核心的标准是法律所认可并加以保护的团体利益,这种团体利益基于一定的宗旨和目的达成,并通过特定的组织而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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