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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外送达体制之性质分析——基于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视角

         

摘要

域外送达能否有效运行直接影响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乃至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我国域外送达制度遵循送达主体的单一性,体现出送达的国家主权性质,这一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已然明显凸现出送达迟滞、甚或送达不能而延滯国际民事诉讼进程的弊端,并因送达的主权性质和送达主体的限制而导致我国法院判决难以获致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现实困境。从送达制度的本位出发,应该将送达性质正确定位为一种信息通知的诉讼制度,去除送达的国家性质,允许当事人送达文书,促进国际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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