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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条约解释权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引导与制约

     

摘要

由于仲裁庭随意解释、扩大解释和背离缔约国缔约意图解释条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仲裁庭条约解释权的引导和制约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缔约国可以在投资条约中明确规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地位和作用,利用该公约引导和制约仲裁庭的条约解释行为,强化文本解释法与目的解释法的结合,发挥有效解释法和合理解释法的辅助性作用,积极运用系统整合解释法和演进解释法,以推动仲裁庭严谨解读条约条款、正确适用法律、兼顾投资条约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关系、平衡与投资有关的各方利益,进而确保投资条约的准确、真实、有效和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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