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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的激励性立法

     

摘要

“激励性立法”的提出是中国特色法治创新,其特色之处在于激励性,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激励性需求。文化产业的特殊性要求、文化行政管理体制革新、文化政策先行、文化产业执法状况等推动激励性立法在文化产业中的适用。通过激励性立法在文化产业中的现有立法思考,可以得出现有“两大支柱”与未来统合立法的基本框架。从立法设想来看,文化产业的激励性立法包含激励性宗旨、激励性原则、激励性主体、激励性行为以及与“激励性”相悖的责任形式等内容。激励性立法在文化产业中的制度探索,为国内外文化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引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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