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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我国《慈善事业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

一、明确调整对象目前中国的慈善组织有四种类型:第一是中国式的独立的民间慈善组织,以中华慈善总会、上海慈善基金会、广州慈善会为代表。其体制模式基本建立了“自治”机制,政(政府)社(社团)完全脱钩,其“民间性”占主导地位。第二是中国式的准民间组织。其体制模式是本级慈善组织与本级行政机构相互协作、融合、补充,建立了民间运作,行政支持的运作模式。第三是事业性的慈善组织。其体制模式基本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分别由国家编委核定和财政负担。第四是完全行政(官方)的组织,其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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