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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缝中的兴盛:论农地“三权”抵押的法禁令行

     

摘要

掌握在农民手中的集体土地主要有宅基地、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等“三地”,与之相适应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耕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称之为农地“三权”;禁止“三权”抵押的法律规定,与农村改革、农业经济发展严重背离,允许转让却限制抵押的立法自相矛盾,导致集体农地权利、权能残缺不全;抵押是“三权”融资担保的最佳方式,国家推行“三权”抵押政策,有利于盘活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有利于农业经营规模扩大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为此,应当将“三权”抵押政策上升为法律,及时修订与之相悖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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