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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识别

             

摘要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有系统重要性与一般性之区分,如何识别出系统重要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金融监管函待解决的前置性基础问题。首先,识别的对象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在概念上有别于央行《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使用的“金融基础设施”。其次,面对我国金融监管识别主体多头并存、识别标准含糊不清、识别程序缺失不明的现状,有必要纳入域外监管识别经验,对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识别主体、标准和程序等予以明确和重塑。为促进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识别的顺利开展,在2023年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可尝试以新成立的中央金融委员会为主导,加强既有金融设施的合并,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塑造出具有本土化特色的金融设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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