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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及我国的立法选择——兼与杨立新、张新宝等教授商榷

             

摘要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应为全部侵权行为的概括。但对全部侵权行为进行概括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理性主义认识论基础上的。而且,由于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若对两者进行概括,必然将这对矛盾的事物放到更高的场景中去,其概括的结果只能是一个无法直接适用的空白条款。因此我国未来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设计,只能是对一般侵权行为进行抽象和概括。具体设计可采德国立法模式,即先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再对特殊侵权行为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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