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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外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摘要

国外对作品名称采取了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其保护范围的确定以作品名称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为依据。在我国,只有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能找到有关保护作品名称的明确规定,这对作品的创作与发展极为不利。因而在我国,作品名称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保护范围应当依据“体现作者智力投入”的独特性判断标准为依据来确定。同时,为了更加明确这一标准,在立法上应当列举不予保护的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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