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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制度

         

摘要

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着监督不力的问题。监护很大程度上仰仗于监护人尤其是法定监护人的自觉,这显然不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监督的缺位一方面是立法体例使然,另一方面也与现代观念上的"监护人的监护行为须受外部机关乃至公权力的干预与监督"的监护意识还没有被广泛认可有关,另外对亲权制度的误解也有一定的原因。因此,应设立公权监护制度,如设置监护法官、设置监护监督人、在民间逐渐培训基层的青少年保护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以防止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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