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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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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引言

第一章 监护监督的基本理论

一、监护和监护监督的含义

(一)监护

(二)监护监督

二、监护监督产生的原因

(一)监护性质的演变

(二)监护目的的变化

(三)监护特点的发展

(四)监护制度在运行中存在问题

三、监护监督的类型

(一)以监督主体为分类标准

(二)以监督存在的时间为分类标准

第二章 我国完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完善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一)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完善监督制度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四)完善监督制度是现代监护立法的发展趋势

二、完善监督制度的可行性

(一)法律基础

(二)组织基础

(三)日益成熟的理论研究

(四)对国外相关立法的借鉴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对象

(一)对父母监护的监督

(二)对其他自然人监护和组织监护的监督

二、对父母监护的监督

(一)一般监督

(二)专门监督和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

三、对其他自然人监护的监督

(一)一般监督

(二)专门监督和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

四、对组织监护的监督

(一)一般监督

(二)专门监督和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

第四章 监护权力机关和专门监督的具体建构

一、监护权力机关

(一)监护权力机关的确定

(二)监护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专门监督

(一)监督人的设立

(二)监督人的任职条件

(三)监督人的产生方式

(四)监督人的权利

(五)监督人的义务和职责

(六)监督人的责任

(七)监督人职务的终止

第五章 学术建议稿

一、总则

二、分则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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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监护既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又包括对成年人的监护,其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即亲权)和父母之外的人或者组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在我国,监护只区分了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没有再区分未成年人监护与亲权。因为本文讨论的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所以此处未成年人监护是指包括亲权在内的广义上的未成年人监护。
   监护监督出现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监护制度的目的由保护家族利益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转变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国家出于限制家长权、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目的,开始加强对监护的干预和监督。时至今日,监护制度已经变成一种纯粹的保护制度,监护具有的职责性、利他性等特点使监护监督的出现成为必然,建立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已经成为现代监护制度发展的通例和趋势。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都规定了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等国也规定了比较完善的监督措施。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在立法技术、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等方面不完善,而监护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监护人虐待、遗弃被监护人现象与监督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关系。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从理论上讲,根据未成年人监护监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分为特定公众的一般监督、监护监督人的专门监督和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根据监督存在的时间不同,可以将监护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我们需要结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特点,具体分析我国应建立何种监督制度。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可以分为父母监护(即父母亲权)、其他自然人监护和组织监护,对这几种监护都需要设置三个层次的监督,即特定公众的一般监督、专门监督人的监督和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首先,父母担任监护人时,原则上只设置一般监督和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但是当父母监护出现问题时就需要设置专门监督。一般监督的主体包括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和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教师(包括学校负责人)、医生、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等人。监督方式是向专门监督人或监护权力机关举报监护人的失职行为。当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存在父母有严重不良行为等问题时,则需要设置监督人进行专门监督。其次,其他自然人担任监护人时,需要受到特定公众、专门监督人和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与父母监护不同的是,进行一般监督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而且专门监督成为常态,只要是父母之外的人担任监护人就要受到专门监督。此时,一般监督的主体应是对父母监护进行一般监督的特定主体中,不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那些人。最后,组织担任监护人时,一般监督的主体范围缩小,专门监督则因监护人的不同而不同。此时,可以对组织进行一般监督的主体只包括教师(包括学校负责人)、医生、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业人士等人。当他们发现监护人失职时,应及时向专门监督人或者监护权力机关举报。专门监督则因监护人的不同而分两种情况: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时,这些组织既要受到一般监督又要受到民政部门的专门监督以及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时,只受到一般监督和监护权力机关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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