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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处置对策研究

         

摘要

中共中央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中指出,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家庭承包权的基础之上,实行"三权分配改革"。长期以来,农村耕地能否继承,继承的客体与条件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届探讨不休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农村耕地允许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在原有耕地上继续承包是走现在农业化道路的必然趋势。本文试图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承包家庭全家搬迁或绝户、农民工后代取消农村户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一定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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