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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法治路径

         

摘要

《决定》是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的法律根据,对试点地区提出了依法推进改革的法治要求和实现依法监察的法治目标。试点地区全面实施《决定》的内容,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填补《决定》对法律实质修改形成的法律空白,细化《决定》中较为原则和概括性的规定以建立区域性国家监察体制,便是遵循法治的轨道依法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具体而言,改革试点工作的首要目标是完善监察法律制度,基本路径是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进行地方性法律的立、改、废,主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监察委员会人员产生规范、组织规范、职权行使规范和监督规范,规范监察职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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