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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维度中的'名胜古迹保护'研究

     

摘要

名胜古迹是"风景优美地"和"古迹"两类价值迥异的客体组成的集合概念.名胜古迹被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作为受保护的环境要素加以规定,该法制定的依据是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新增了文化遗产保护条款,使得依据该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被视为保护名胜古迹的明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作用遭到质疑.因深受西方"人和自然对立"哲学思想影响,国际社会保护的文化遗产多局限于单体或点状式的文物、建筑或构筑物.我国名胜古迹保护模式经历了从单体保护到整体性保护的转变,这种转变契合环保法的整体性思维.将古迹和所在地的环境进行一体化的整体保护,是环保法保护古迹的主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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