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网络直播产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立法规制

论网络直播产业的法律性质及其立法规制

     

摘要

网络直播产业主要以UGC技术为依托,衍生出"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与"移动直播"等泛娱乐直播业态.在网络直播产业的管理职权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文化部之间存在监管对象的不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之间则存在监管环节的差异.网络直播产业属于文化产业之产业链不断延伸的混合业态,为了促进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网络直播产业进行统一的立法规制,同时设立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的管理职权,以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网络直播产业与其他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