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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库全书总目》“退置”于小说家类作品考辨及其他

     

摘要

《四库全书总目》小说家类中,以“体例”不严谨等原因将《大唐新语》等7部作品明确标明从史部等处“退置”于小说家类中,此外还有12种作品虽未标明,但表达了同样的含义.此类“退置”作品的论述背后,隐藏着较为明显的门类地位之价值判断,这种判断既存在于小说与非小说之间,也存在于小说内部.四库馆臣的“史家体例”中,既包含了严肃的写作态度,也包含了描写内容的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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