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契约自由导向下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重构

契约自由导向下的职务发明权属制度重构

     

摘要

有组织的发明创造是现代发明专利的主要方式,职务发明制度主要解决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归属.我国《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归单位,体现了计划经济体制下“保护集体利益”的立法指导思想,本质上是立法者代替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权利分配.在世界主要国家,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主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例外.实际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单位和个人自身能够理性判断各自对特定发明的贡献,进而基于贡献约定权利的分配.据此,我国职务发明权应该以契约自由为导向,赋予职务发明相关主体对权利归属的判断权,确立以意定主义为主的立法模式,充分彰显专利的私权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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