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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审计机构执业行为责任认定探讨

     

摘要

近年来,绿大地、万福生科、九好集团等会计信息造假案件对证券市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审计机构难辞其咎.目前《证券法》对审计机构行为规范的规定包括“未勤勉尽责”和“未履行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一般以执业准则作为判断标准.由于执业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以风险导向为宗旨,多为原则性规定,导致在理解上容易出现偏差.本文在充分剖析审计机构在证券业务活动中特殊性的此基础上,对审计机构证券审计业务责任认定的原则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旨在缩小投资者、监管机构和审计行业对审计执业标准的期望差距,促进审计行业更好地服务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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