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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制度的本源性权利及其强化逻辑

     

摘要

从本源论上来看,我国现行的农地制度内含着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农业使用权、劳动收益权和生态发展权等四项彼此统一的本源性权利。在三权分置改革中,农户承包权和流转经营权便直接由集体所有权衍生出来,并通过三权合约建立统一性,同时受到农业土地用途管制、农地劳动权益保障和生态保护的约束。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农业劳动收益率相对降低,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农地抛荒或者变更用途,生态也遭到一定破坏,由此我国农地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集体所有权这一本源性权利的虚置和弱化,也使当前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所依赖的三权合约出现结构性失灵,并连带其他三项本源性权利程度不同的受到影响。农地制度本源性权利的虚置弱化和三权合约的结构性失灵,要求农地制度的合约论应以本源论为目的导向和约束条件,通过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劳动者收入、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强化农地的本源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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