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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制度的永佃权模式选择

         

摘要

农地上同时负载着国家、集体、农民三重利益,不同主体对于农地利益具有不同的诉求和不同的关注重点。就属性而言,农地立法既具有私法品格也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在农地制度的设计中,要同时考虑到这三种主体的利益平衡与协调。此外,还必须适应加入WTO之后国外高科技农业对中国农业的挑战。在笔者看来,农地使用制度的稳定需要赋予农地权利人物权性质的权利,永佃权无疑是一种较优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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