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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紧急状态法制的重构——从反思《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入

         

摘要

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紧急状态法制发挥着公权和私权再平衡的功能,并为社会秩序的转换提供统一标识。受2003年“非典”推动的“紧急状态法”中途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这一立法思路的转变使宪法上紧急状态制度的实施失去依托,对国家依法宣告紧急状态形成了制约;而《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其并未发挥好应急领域基本法的功能。为此,建议全面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其分拆为“紧急状态法”和“应急管理法”。“紧急状态法”应降低宣告紧急状态的门槛,将紧急状态类型化,围绕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事中和事后应对环节建立具体制度。“应急管理法”应当合理设定立法目标,把握好“综合法”的定位,理顺国家应急管理体制,确立应急管理基本原则,重点规定跨灾种、跨部门,需要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的应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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