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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定位下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

     

摘要

行政复议制度自建立以来没有发挥理想的功能,这是不争的事实.《行政复议法》修改正在加紧进行中,把行政复议打造成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定位已经十分明确.对一直延续至今的"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法定复议前置为例外"模式,学界的争论也一直未有停息.颠覆性地改变现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不现实的.原封不动地保持现有模式也是不可取的.在保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复议前置为例外总体模式不变的情形下,通过扩大行政复议的前置范围,来适当限制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由《行政复议法》设置统一的标准,并明列复议前置的基本事项,同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作为复议前置的兜底条款.复议前置范围之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除法律明确规定复议终局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尽可能减少复议终局情形,尤其要排除选择性复议终局的情形.以此来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新型关系,同时推进行政复议自身制度的不断完善,以便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纠纷主渠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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