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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中帮助行为定性的困境与突破——基于232份刑事判决书的分析

     

摘要

在电信网络诈骗的刑事治理工作中,需要反思目前的打击现状来推进治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通过对232份样本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直接根据行为的帮助属性来认定行为主体构成从犯的审判倾向。在我国刑法采取的以行为作用与行为性质两种区分标准双向并行的共同犯罪构成体制下,这种认定倾向欠缺理论根据,会导致在共同犯罪中实际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主体逃脱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利于预防目的的达成。除此之外,提供支付结算等工具并帮助转移资金的帮助行为在刑事审判中也陷入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之间无法区分的窠臼中。对此,可以通过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目的性限缩解释为“提供支付结算的工具”,以此达到与直接侵犯被害人财产性法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相区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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