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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构成——以一起交通肇事案为例

     

摘要

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对于解决现实中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交通肇事逃逸”是对救助义务和消除肇事现场对交通运输安全的抽象危险的义务的不履行,当存在救助义务时,基于义务冲突应当优先履行之,否则被撞者因此死亡的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应当保持一致,即两者的作为义务内容应当相同,既保持了三种量刑的递进关系,也有助于证明“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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