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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应理顺的基本关系

     

摘要

地方立法准备阶段必须理顺党与人大、人大与政府、人大内部相关机构之间、立法专门机关与民众民意、多元参与主体、地方立法与客观实际、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立法准备程序与正式立法程序、法在准备阶段的立、改、废等八个方面基本关系,以便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准备阶段的功能,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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