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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诗与读律:清代刑部官员的法律素养——与《〈抱冲斋诗集〉所见清代刑官生涯志业》作者商榷

     

摘要

中国法律史学界普遍认为,清代刑部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的律学素养。但也有学者通过考察斌良及其《抱冲斋诗集》、科举首重诗艺、士人追求"清雅"品味之后认为,清代刑部官员因耽于写诗、宴饮诸事而对研读律例不感兴趣,以致律学素养普遍低劣。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实,斌良及其诗作只是特殊样本,不能说明普遍现象;科举和士习,只能影响却难以支配刑部官员的为官方式和读律态度。因此,写诗、宴游与读律可以并行不悖。另一方面,在审转程序与司法责任的约束下,刑部官员须有较高的律学素养,方能胜任司法工作;由于官场运作惯例的影响,即便堂官们"画黑稿"也不能证明刑部官员的律学素养普遍低劣。据此,刑部官员具有较高甚至精湛的律学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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