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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我国城市基层直接民主的主体错位问题

     

摘要

根据当今我国法律对居民委员会的定性,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应当属于非政府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实际社会生活中居民委员会又担当着政府的角色。我国在民主政治发展方面选择的是以基层群众自治为特征的直接民主形式。这种事实上的政权主体与法律规定的非政府地位之间不相符合。所以,文章认为我国城市直接民主的定位在政权主体上发生了严重错位。文章提出要正确对待这种错位的直接民主,应当把它看成是走向对位的直接民主的必要准备。为了将错位的直接民主推进到对位的直接民主,应当还居民委员会于公民社会,实行政社分开,将街道作为我国城市基层直接民主的政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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