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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就业歧视禁止形态的边界——基于《就业促进法》第3条的法教义学分析

         

摘要

《就业促进法》第3条对歧视禁止形态采开放式的列举方式,已改变传统保护范围过窄的困境。为解决现实中存在的歧视问题,保留了部分灵活处理的空间。但该条仍存在内涵狭窄和使用概念本身自我限缩问题。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未来可以采取两步走方法逐步解决:在短期内,通过法律解释手段扩张已列举歧视形态的保障范围;在中长期范围内,在凝聚社会共识的基础上,理顺现有法律规定,修正和增加若干歧视形态,同时引进间接歧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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