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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的整体性与航行自由——关于中国在南海适用群岛制度的思考

         

摘要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建立了一套群岛制度,在群岛的整体与航行自由之间实现了平衡.但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该制度只适用于群岛国.非群岛国家的洋中群岛问题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一个缺失,实践中许多国家在其洋中群岛适用了直线基线,包括中国在西沙群岛的实践.这种实践会对航行自由造成理论上的影响.考虑到修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困难,为了在南海平衡群岛整体性与航行自由之间的张力,并为其他国家的类似实践开创先例,中国可以考虑单方面适用群岛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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