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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群岛制度的适用及南海划界

         

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规定“群岛国”可以适用群岛制度,但对大陆国家的洋中群岛能否适用群岛制度却未予以明确规定。随着拥有洋中群岛的各大陆国家的立法实践,以厄瓜多尔、丹麦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国家以国内立法形式将群岛作为整体划定直线基线。我国也是拥有洋中群岛的大陆国家,在我国南海分布着东沙、西沙、中沙、南沙四大群岛。除西沙群岛基线确定外,我国其他群岛均末公布领海基点基线情况。本文试图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历史着手,分析大陆国家究竟能否适用群岛制度,并结合其他大陆国家有关洋中群岛的法律实践,分析我国南海各群岛的基线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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