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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审商谈主义论纲——一种基于法律商谈理论的诉讼构造观

     

摘要

当下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从路径上看大致可归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思维模式下.但是这两种思维模式曾经遭遇的论证困境,前者如所谓“明希豪森”困境,后者如“休谟问题”,并未得到解决.此种困境,也体现在我国有关民事诉讼构造问题的研究中.为解决或者说避开上述困境,可以考虑借鉴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为理论基础上提出的法律商谈理论的论证路径,也就是以参与者的共同理性选择,作为建构正当程序的终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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