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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责任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

     

摘要

2018年7月3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9条使责任保险人的和解参与权由合同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然而,其仅仅关注到保险人有权参与和解过程,并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了规定,对于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对和解过程的控制程度以及不当行使和解参与权的后果都未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必须增加与细化责任保险人和解参与权的内容规则、行使规则、效果规则以及限制规则,进而提高和解的成功率,更好地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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