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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太空领域专利权之商业化——以太空法案协议为视角

         

摘要

美国太空法案协议通过三种样板条款规定了不同的专利权归属:归合作方、NASA与合作方共有、由NASA独享。样板条款中发明的公开与披露、介入权、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等规定,是用来实现太空商业化之目标。太空法案协议的"其他协议"授权,让样板条款有更大的灵活变通的空间,包括免除国内生产要求、权利重新分配、政府权利最小化等。上述措施都是围绕推动美国太空商业化总体目标而设计。美国太空法案协议中体现的利益平衡下的专利权分配、国防优益权下的合同自由与灵活以及职务发明创造中对创新者积极性的尊重,对我国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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