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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制度变迁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

         

摘要

具有激励与约束功能的制度安排必须是其自身的连续的扩展过程,而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在这一点上具有不同的特征。基于这一点,我国资本市场上存在的投资者保护乏力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强制性制度变迁逻辑所导致的制度安排缺乏自身扩展性。对此,可以采取鼓励发展私募资本市场,鼓励投资者自发性的制度创新;强化证券监管机构的事后处置效力与效率;重视证券业协会的作用;塑造社会约束环境等制度措施,以解决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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