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规则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融资规则

         

摘要

融资担保作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方式,是缓解“三农”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的关键。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是农村土地财产属性的必然体现,也是实现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举措。由于目前理论界对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抵押融资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均存在较大争议,严重影响了土地经营权金融功能的实现。立法以服务实践为目的,应将“三权分置”下的土地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以土地经营权为客体进行抵押融资,且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不包括转让与互换,因此,其抵押权的实现不能采取传统的折价、拍卖与变卖方式,而应以强制管理、土地信托、土地托管等创新方式来实现。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