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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污染侵权救济机制浅析——以南京江宁区为例

         

摘要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有别于传统侵权的新型侵权行为,环境污染侵权一方面侵害了公民的传统民事权利,另一方面也侵害了公民的新型环境权。传统侵权救济机制在环境救济方面的失灵以及村民环境知情权的严重缺失是造成农民环境权利得不到救济的重要原因。构建包括基层组织调解、环境公益诉讼、风险救济机制等在内的多渠道新型环境侵权救济机制是解决农村环境侵权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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